□江西 楊濤(檢察官)
  12月7日,重慶長壽被摔打男嬰原原的家人對記者表示,此前,雙方曾在派出所的協調下,就初期醫葯費見面協商,並互留了聯繫方式,此後女童家屬一直未與他們聯繫。他們希望女童家屬能主動道歉。記者多次致電女童家長,均未接通,或無人應答,或為占線狀態;採訪邀約短信亦未收到任何回應。
  根據刑法,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;但根據民法通則,女童的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對此,女童的家屬倒沒有推托,其父表示,自己事發後積極配合警方調查,也“會積極配合後續賠償工作,該怎麼辦就怎麼辦”。但至今沒有一聲道歉,確有問題;其所謂願意賠償的承擔顯得十分冷血,且無法體現他們將來會更加盡心履行監護責任之意。對公眾而言,這也是難以接受的。事實上,網上曝光,女童在傷害原原以前,就曾經有過類似的暴力行為,只是沒有造成如此嚴重的後果而已。
  於道德層面,希望女童的家屬儘快出現,向原原的家屬誠懇道歉。而且,希望他們能帶著女童本人向原原家屬誠懇道歉。女童雖然才10歲,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,但並不表明她沒有是非判斷能力。讓她主動道歉,也是對她本人的教育。但僅止於此還是不夠的,還需要全社會積極行動,建立相關的制度,對那些觸犯了刑法,卻無法受到刑事製裁的未成年人以幫助、教育、輓救。
  具體而言,基層派出所、街道、居委會以及社會公益團體,應當建立對“摔嬰女童”這類特殊群體的教育和輓救機制。首先,相關單位和團體應當定期上門走訪這些特殊人群,也可以定期組織這些人群共同上課,對他們進行心理干預。法律應當規定,這些特殊人群和他們的監護人,有義務接受教育、輓救,配合實施對他們的心理干預教程。
  其次,法律還應當對這樣的特殊人群家庭規定更加嚴格的監護責任。刑法規定,有關部門對那些涉嫌犯罪但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,可以責令其家長嚴加管教;但如何管教,如果管教不力又該承擔什麼責任,卻語焉不詳。法律應當明確規定,基層派出所、街道、居委會以及監護人,對“摔嬰女童”這樣的特殊人群,應當盡到更大責任;如果監護人怠於履行監護責任,可以對他們進行治安處罰,等等。  (原標題:對“摔嬰女童”類似人群亟待建立心理干預制度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nn55nnype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